大连公租房保障方式变更通知 租金补贴转实物配租

  • 来源: 企装网
  • 浏览次数:1401
  • 时间:2018-01-12

导语:大连装修网了解到,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近日发布公告,将启动公共租赁房租金补贴转实物配租的受理登记工作,从12月25日开始正式开始受理,受理时间截止至12月29日,在保家庭可在申请租金补贴保障时所在受理社区进行申请。申请并填报相关申请书之后,将按照大连市公租房房源信息制定摇号方案。

从12月25日开始,大连在保公租房租金补贴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了,究竟申请时间、申请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大连装修网为大家带来详细消息。

  根据2017年度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安排,决定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在保家庭转实物配租保障受理登记工作,现将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

  受理地点:在保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保障时的受理社区。

  二、受理范围

  2012年至2015年末,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2〕22号)规定申请纳入保障,并且目前只享受租金补贴保障的“符合经适房条件家庭”。

  三、受理程序

  在保家庭的主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保障时受理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书》。

  四、摇号及安置等流程

  对登记的家庭建立实物配租保障需求家庭信息库,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筹集等情况制定摇号方案,摇号入围和轮候家庭名单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的“住房保障专栏”和大连住房保障公众微信号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家庭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工作。

  五、注意事项

  1.本次保障方式变更工作中申请且摇中的家庭,在摇中轮候阶段或摇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可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保障;完成租金补贴转实物配租保障(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后,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按退出公租房保障处理,不能继续享受租金补贴。

  2.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如保障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代理申请,在监护人保证此类家庭安全、合理使用实物配租的房屋时,方可申请实物配租。

  以上就是大连装修网为大家带来的大连市公租房保障方式变更最新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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